武善林与陈武华,李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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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602号案件名称
武善林与陈武华,李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武华;李保琴;武善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1602号 原告:武善林,男,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陈武华,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被告:李保琴,女,汉族,1990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白河县。原告武善林诉被告陈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武善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善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善林撤回对被告陈武华、李保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武善林负担。 审 判 员 王清明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黄 洁 书 记 员 耿 钊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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