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6民初1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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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民初1305号案件名称
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陈某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6民初1305号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某某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和,湖南锦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陈某,女,1990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滕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云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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