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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祺、冯雨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3民初15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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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民初15545号
  • 案件名称

    潘祺、冯雨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潘祺;冯雨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3民初15545号原告:潘祺,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冯雨蒙,女,1994年11月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潘祺与被告冯雨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潘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祺负担。审判员  于洪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景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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