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祺、冯雨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3民初15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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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民初15545号案件名称
潘祺、冯雨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潘祺;冯雨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3民初15545号原告:潘祺,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冯雨蒙,女,1994年11月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潘祺与被告冯雨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潘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祺负担。审判员 于洪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景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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