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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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82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红;张家港市新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82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陈红,女,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保全人:张家港市新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公园路56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陈红、张家港市新协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陈红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34,958.63元人民币(实际冻结267.5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5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23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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