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仕畅、覃壮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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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19号案件名称
黄仕畅、覃壮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黄仕畅;覃壮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黄仕畅,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荆角乡新坑村上坝组。被执行人:覃壮明,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221号。本院在执行黄仕畅申请执行覃壮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6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覃壮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仕畅替覃壮明支付的银行按揭款35312.61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仕畅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覃壮明欠申请执行人黄仕畅银行按揭款35312.61元,尚欠14234元,该款于2022年6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626执81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袁 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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