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谷、许凌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2民初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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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初1134号案件名称
张宏谷、许凌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宏谷;许凌;张宏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民初1134号原告:张宏谷,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许凌,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三人:张宏顺,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谷与被告许凌、第三人张宏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谷于2021年9月28日以其诉讼主体、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存在认识错误,拟另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谷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宏谷负担。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 婷书 记 员 肖梓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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