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爱厚、刘江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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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86号案件名称
白爱厚、刘江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爱厚;刘江宏;白小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86号申请执行人:白爱厚,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村。被执行人:刘江宏,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解家沟村,居民。被执行人:白小平,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解家沟镇解家沟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白爱厚与被执行人刘江宏、白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爱厚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江宏、白小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4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江宏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白爱厚借款本息68000元,于2021年9月17日偿还20000元(当场兑现),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48000元,剩余不足部分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白爱厚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白小平对上述款项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担保人白东辉自愿为被执行人刘江宏提供担保。四、执行费920元,由被执行人刘江宏、白小平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对被执行人白小平银行卡扣划2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爱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爱厚以已与被执行人刘江宏、白小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386号的案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书记员 任 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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