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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集团甘肃省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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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90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集团甘肃省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集团甘肃省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集团甘肃省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集团甘肃省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甘072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公户,因北京法院先行冻结,本院暂为轮候冻结,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7756号、***0766号车辆,本院依法在交警部门查封,但不知下落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可划扣的证券、保险信息;3.2021年4月,本院向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山国用(2014)第***号、第***号地块,已被北京法院查封;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工作人员付某某向其询问,其陈述现在公司每月收入均被北京法院冻结,涉案金额几亿元,现在正在协商处理;5.2021年9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6.2021年9月18日,本院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688元、申请执行费163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115000元、案件受理费688元、申请执行费163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 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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