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4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430号案件名称
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浩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430号原告: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绿军苑(学府街98号)10幢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445253X4。法定代表人:杨秀伟,董事长。被告:周浩,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台头庙文化休闲广场商业中心B9#室,身份证号码:142703199107031271。原告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国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116号 下一篇 中国某集团甘肃省某有限公司、山丹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9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