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洪昊、李玉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7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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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736号之三案件名称
吕洪昊、李玉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吕洪昊;李玉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7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洪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玉爱,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执行人吕洪昊与被执行人李玉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3民初2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 磊书 记 员 杨 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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