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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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84号案件名称
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40767535782,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咀台村六社。法定代表人:肖志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伟,男,1985年9月生,住甘肃省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被执行人武伟民未主动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陇南市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63元,执行费3050元,共计2156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武伟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武伟在财付通账户内有余额10202.50元。因被执行武伟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伟在在财付通账户内余额共计10856.45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责令其在约定的时间内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武伟将执行款10000元、本案退回案件受理费2563元及执行费3050元陆续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志敏领取退回案件受理费2563元,于2021年6月1日领取执行款5000元,2021年8月9日领取剩余50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新与被执行人武伟已达成协议:对于本案的剩余执行款2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武伟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付清(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武伟可根据其收入情况陆续给付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待被执行人武伟付清本案执行款200000元(本金140000元及60000元利息)及执行期间利息由双方协商后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新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武伟财付通账户解除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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