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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莲、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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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768号
  • 案件名称

    雷x莲、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雷x莲;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熊x;胡x;陈x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768号原告:雷x莲,女,196x年9月x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21xxxxxxxxx。被告: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熊x。被告:熊x,男,19x1年x月x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xx。被告:胡x,男,198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被告:陈x海,男,198x年x月x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华名城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莲与被告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熊x、胡x、陈x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莲于202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雷x莲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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