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x莲、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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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768号案件名称
雷x莲、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雷x莲;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熊x;胡x;陈x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768号原告:雷x莲,女,196x年9月x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21xxxxxxxxx。被告: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熊x。被告:熊x,男,19x1年x月x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xx。被告:胡x,男,198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沈坝镇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被告:陈x海,男,198x年x月x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华名城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401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莲与被告安康xx装饰有限公司、熊x、胡x、陈x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莲于2021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1元,由原告雷x莲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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