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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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53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5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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