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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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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53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5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及理由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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