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阳平、郁鹏飞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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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01号案件名称
师阳平、郁鹏飞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师阳平;郁鹏飞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3001号原告:师阳平,女,汉族,1987年5月4日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尹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705041520。被告:郁鹏飞,男,汉族,1985年7月8日生,户籍地河津市樊村镇古垛村,身份证号:142703198507080633,现羁押于祁县监狱。原告师阳平诉被告郁鹏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阳平撤回对被告郁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阳平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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