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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湘香、郑健伟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03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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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1020号
  • 案件名称

    贺湘香、郑健伟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贺湘香;郑健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03执1020号贺湘香、郑健伟:本院作出的(2018)湘0503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你们应负担诉讼费58376元。因你们未按时履行交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移送执行,向你们追缴诉讼费58376元。经过执行,诉讼费已执行到位,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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