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湘香、郑健伟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03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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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1020号案件名称
贺湘香、郑健伟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贺湘香;郑健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03执1020号贺湘香、郑健伟:本院作出的(2018)湘0503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你们应负担诉讼费58376元。因你们未按时履行交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移送执行,向你们追缴诉讼费58376元。经过执行,诉讼费已执行到位,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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