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也龙、李爱莲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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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1965号案件名称
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也龙、李爱莲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爱莲;罗也龙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1965号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姣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也龙,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爱莲,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也龙、李爱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书记员 马 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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