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也龙、李爱莲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19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196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也龙、李爱莲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爱莲;罗也龙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1965号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姣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也龙,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爱莲,女,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也龙、李爱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德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书记员  马 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