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10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1090号
  • 案件名称

    林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林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1090号被执行人:林清,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余额很少的银行存款,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琨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