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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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1090号案件名称
林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林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1090号被执行人:林清,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清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2021年4月2日、2021年5月20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余额很少的银行存款,因与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琨审判员 许 毅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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