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玉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3民初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23民初295号
  • 案件名称

    刘玉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丹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玉明;李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3民初295号原告:刘玉明,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巴县人,住四川省丹巴县。被告:李波,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住四川省青神县。原告刘玉明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刘玉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玉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明负担。审判员 斯 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吉初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