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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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1806号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刘某1;甘肃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2;裴某;民勤县春光电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2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1806号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被告: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13893526788。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被告:刘某1,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被告:甘肃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1,该公司经理。被告:韩某2,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被告:裴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被告:民勤县春光电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被告:刘某1,男,甘肃省民勤县居民。被告:刘某2,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广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刘某1、甘肃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2、裴某、民勤县春光电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责任,归还全部贷款利息,剩余本金已办理无还本续贷,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53元,减半收取33276.5元,由原告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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