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东旭、郭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1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101号案件名称
乔东旭、郭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乔东旭;郭小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101号申请执行人:乔东旭,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被执行人:郭小萍,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乔东旭与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8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小萍偿还申请执行人乔东旭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9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5.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霞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奇、赵鑫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14号 下一篇 梁宏、四川小丫头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