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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奇、赵鑫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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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314号
  • 案件名称

    姚奇、赵鑫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姚奇;赵鑫垚;朱冠锦;王诗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奇,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鑫垚,女,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冠锦,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王诗豪,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上诉人姚奇、赵鑫垚因与被上诉人朱冠锦及原审被告王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奇、赵鑫垚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奇、赵鑫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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