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奇、赵鑫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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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314号案件名称
姚奇、赵鑫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姚奇;赵鑫垚;朱冠锦;王诗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奇,男,199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鑫垚,女,199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冠锦,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王诗豪,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上诉人姚奇、赵鑫垚因与被上诉人朱冠锦及原审被告王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姚奇、赵鑫垚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奇、赵鑫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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