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朱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张珈睿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27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民终2727号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朱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张珈睿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朱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张珈睿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2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某某,男,汉族,2018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806224516。法定代理人:杨晨,女,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209294524。系张某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咸阳市渭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朱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杨辉,该组组长。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朱家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娟芳 审 判 员 李新莉 审 判 员 赵建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尤莉娜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5455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伟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