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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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439号案件名称
廖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廖某某;黄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银行存款18623.88元(含借款本金10500元,利息7980元,案件受理费86.38元,执行费57.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8623.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见太审判员 段文彪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子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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