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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生贵、张周平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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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97号
  • 案件名称

    尚生贵、张周平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尚生贵;张周平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尚生贵,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居民身份证:610624197312123616。被执行人:张周平,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化子坪镇鲍家峁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61262419640203321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尚生贵与被执行人张周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周平于2021年10月8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生贵50000元,农历的2021年12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尚生贵1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所有案款,诉讼费12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人张周平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尚生贵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请求本院批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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