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华、杨胜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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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928号案件名称
张利华、杨胜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利华;杨胜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华,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新寨社区高洞组。被执行人:杨胜州,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团结社区沟里头组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利华与被执行人杨胜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胜州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利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胜州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杨胜州银行卡上存款不足2元,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7日登记贵DWF321,2019年8月14日登记贵D8D329,两辆车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杨胜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利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覃永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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