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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艳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227之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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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227之二号
  • 案件名称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艳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艳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22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石振涛,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鹏,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陈艳霞,女,身份证号码23023119651106052X,现住拜泉县东风街四委。本院在执行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陈艳霞名下抵押的房屋(房权证号:S201421393、面积:81.99平方米,用途:商业,楼层:2层),进行评估作价和拍卖,经两次司法拍卖后现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人民币271308.00元接收该房产,用以抵顶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艳霞名下抵押的房屋(房权证号:S201421393、面积:81.99平方米,用途:商业,楼层:2层),以第二次流拍价人民币271308.00元抵顶所欠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部分债务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陈艳霞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协助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义务,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艳霞名下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三、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证照及过户事宜。终结(2019)黑0231民初1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铁生审判员  任立臣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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