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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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45号案件名称
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03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负责人:吴伟,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淼,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依据生效的(2021)陕0503民督2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给付代理费、顾问费200000元,申请费1433元及执行费292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于2021年3月31日对陕西嘉越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渭南市华州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完成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以其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03执3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撤行人可在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再次申请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晓林 审 判 员 冯继忠 审 判 员 高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昶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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