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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公政、杨武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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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公政、杨武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冯公政;杨武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公政,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武生,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冯公政与杨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武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公政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利息为3600元;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9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武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村组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杨武生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晓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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