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公政、杨武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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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公政、杨武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冯公政;杨武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公政,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青,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武生,男,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冯公政与杨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武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公政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利息为3600元;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9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武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村组调查了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杨武生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晓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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