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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惠世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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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8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惠世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惠世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住所地:清涧县新城区岔口公路段一楼.被执行人:惠世伟,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双庙河乡惠家塬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惠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世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惠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金49983.56元及利息,于2021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偿还1万元(已兑现),被执行人惠世伟于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1元,由被执行人惠世伟承担。二、如被执行人惠世伟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惠世伟以及保证人惠建伟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措施。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惠世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48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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