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举伦、杨华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73号
  • 案件名称

    张举伦、杨华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举伦;杨华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张举伦,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被执行人:杨华平,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举伦与被执行人杨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标的3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20525元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67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宇翔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