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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岐山营销服务部、孙浩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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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9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岐山营销服务部、孙浩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岐山营销服务部;孙浩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910号原告:孙浩亮,男,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现住宝鸡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岐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负责人:蒲玉峰,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璐,系公司员工。原告孙浩亮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岐山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浩亮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浩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浩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孙浩亮负担。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景 苗 苗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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