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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圣东、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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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866号
  • 案件名称

    朱圣东、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朱圣东;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866号原告:朱圣东,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全,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由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石燕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7层0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圣东与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圣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朱圣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圣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朱圣东负担。审 判 员 陈忠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小杰书 记 员 徐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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