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圣东、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12民初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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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民初866号案件名称
朱圣东、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圣东;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12民初866号原告:朱圣东,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全,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由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石燕子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7层0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圣东与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圣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朱圣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圣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朱圣东负担。审 判 员 陈忠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小杰书 记 员 徐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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