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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然、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恢2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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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恢2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庆然、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庆然;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恢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庆然,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耿棚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26ME2032293T。法定代表人:陈士勤,该村委会主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庆然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庆然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恢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王保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恢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庆然,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颍上县耿棚镇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26ME2032293T。法定代表人:陈士勤,该村委会主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庆然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1)颍民一初字第02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庆然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耿棚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226执恢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刚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王保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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