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雒鹏飞、王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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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恢237号
  • 案件名称

    雒鹏飞、王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雒鹏飞;王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恢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雒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03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要求被执行人雒鹏飞给付下余借款本息21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雒鹏飞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雒鹏飞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履行21000元现金。本院已将执行回的21000元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院认为,(2020)陕0503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恢2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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