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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仁品、王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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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811号
  • 案件名称

    熊仁品、王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熊仁品;王亮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熊仁品,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王亮,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熊仁品与被执行人王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特6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亮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12500.00元,申请执行人熊仁品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3811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125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星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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