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珍、李明政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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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87号案件名称
杨会珍、李明政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会珍;李明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路与新秦路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677905207H。法定代表人:袁军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珍珍,该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保全人:杨会珍,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杏园阳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24197203060024。 被申请保全人:李明政,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杏园阳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007040451。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保全人杨会珍、李明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杨会珍、李明政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144978.5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经司法系统查询,杨会珍名下有7个银行账户和1个微信账户可采取冻结措施、李明政名下有6个银行账户和1个微信账户可采取冻结措施,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明确的保全财产范围,实施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杨会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子仪路营业所尾号为006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2.2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XX路XX号为3124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97.82元);在华县联社辛庄信用社尾号为9084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423.4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XX号为4001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6.47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部尾号为7845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22.95元);在中国银行渭南信达小区XX号为05CNY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18.51元);在工行陕西省渭南华州区XX号为7712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49.2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子仪路营业所尾号为006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2.24元)。对被申请保全人李明政在华县联社营业部 尾号为275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0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华州区支行尾号为9013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西安银行雁塔支行尾号为9679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14.08元);在中国银行渭南东风街支行尾号为87CNY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85.84元);在中国银行渭南乐天大街支行尾号为35CNY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工商银行渭南分行核算中心尾号为98710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账户中的144978.51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46.32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另,审判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保全人杨会珍、李明政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在144978.51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申请保全人杨会珍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于2021年9月1日对被申请保全人李明政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除上述财产外杨会珍、李明政再无其他财产。至此,审判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73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陕0503民初17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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