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梦悦、杨金龙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67号案件名称
申梦悦、杨金龙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梦悦;杨金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申梦悦,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金龙,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南庄镇。本院在执行杨金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0)豫13民初3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金龙应支付欠款9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金天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金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杨金龙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金龙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杨金龙名下有无存款。2、被执行人杨金龙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金龙名下无房产。四、对被执行人杨金龙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杨金龙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六、对被执行人杨金龙周边人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杨金龙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当事人约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金龙有继续向金天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不服本裁定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允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德成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陈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047号 下一篇 姜鹤、郭德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