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爱琴、白宝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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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126号案件名称
白爱琴、白宝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白爱琴;白宝玲;白宝玉;白宝锐;白青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白爱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宝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宝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宝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青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爱琴、白宝玲、白宝玉、白宝锐与被执行人白青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爱琴、白宝玲、白宝玉、白宝锐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青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97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白青云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白青云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青云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青云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白青云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根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被执行人白青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白青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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