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和威、谢光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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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169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和威、谢光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和威;谢光月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1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和威,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谢光月,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和威与被执行人谢光月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谢光月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和威标的款本金30000元,被执行人谢光月于2021年9月2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和威标的款8150元(本院已冻结),剩余21850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付清;二、本案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谢光月承担。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269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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