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交秀、洪水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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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413号案件名称
肖交秀、洪水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肖交秀;洪水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413号申请执行人:肖交秀,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洪水湿,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洪水湿应付申请执行人肖交秀货款本金99915元,违约金12319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84元、执行费1420元,以上共计1151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水湿的银行存款1151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岩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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