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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杨颖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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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52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杨颖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一环南路衡阳综合保税区南区六栋3楼。法定代表人:付耀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颖,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31杭钢富春商务大厦1112室。法定代表人:杨颖。被执行人: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17。法定代表人:杨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9680579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9月23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3月25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阳光海滨花园某室商服的房产,于2021年9月17日,买受人张某某以最高价6411609元竞得上述房产。该案执行标的9680579元,余326897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杨颖、深圳市欣丰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驰计算机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曹家齐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融新达实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曹家齐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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