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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拥军、胡晓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14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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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2执14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拥军、胡晓琴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拥军;胡晓琴;浙江天行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霖;戴芬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2执1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拥军,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胡晓琴,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慧婷,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行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77212168N,住所地衢州市三江东路1幢7层。 法定代表人:郑霖。 被执行人:郑霖,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戴芬,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周拥军与被执行人浙江天行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郑霖、戴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755000元,并赔偿诉讼损失221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浙江天行健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霖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碗窑乡石顶村仓坞底至苍坞尾舍井山的林权,并发函江山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已冻结被执行人郑霖名下的公积金账户。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戴芬名下的公积金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郑霖、戴芬名下的工商股权无处置价值,无需冻结。被执行人郑霖、戴芬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的不动产已被江山市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2017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1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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