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建洪、粟文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恢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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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恢5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陆建洪、粟文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陆建洪;粟文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恢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建洪,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粟文伊,女,1975年9月5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陆建洪与被执行人粟文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建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1230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粟文伊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粟文伊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陆建洪借款本金2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8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粟文伊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反馈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8月30日向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粟文伊与董某共有期房一套,有住房公积金,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于2021年8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粟文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财产情况,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粟文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粟文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粟文伊在通道侗族自治县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的工资收入,查封被执行人粟文伊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9××××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除发现被执行人有与他人共有的期房一套、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已扣留)、有车牌号为湘N9××××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表示目前没有可靠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止,本院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粟文伊除和董某有期房一套、有工资收入(已冻结)、有车牌号为湘N9××××的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之外,被执行人粟文伊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建洪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昭珣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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