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郭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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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59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郭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郭文;李红刚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住所地:涉县振兴路239号负责人:刘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清稳,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东,河北九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女,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涉县。被告:李红刚,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黎城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诉被告郭文、李红刚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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