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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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2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启亮;喻小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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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屈启亮,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喻小红,女,生于1978年11月23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启亮、喻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20)陕07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屈启亮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500元、利息111696.0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后续利息续计),合计301196.09元。喻小红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不享有追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屈启亮承担2909元,喻小红承担29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由屈启亮负担2909元,喻小红负担2909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屈启亮、喻小红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屈启亮名下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4546.44元,喻小红名下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43077.2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经被执行人喻小红申请,申请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喻小红支付生活费3000元,其余44623.7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喻小红名下登记有陕F91964别克牌、陕F8L225起亚牌汽车,但陕F91964已达到报废标准,未查封,陕F8L225本院已查封,但该车辆有抵押登记,且未实际控制,故未实际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屈启亮、喻小红无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但经实地调查,并未实际经营。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4623.72元,因被执行人屈启亮、喻小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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