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肖杰与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6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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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6510号案件名称
朱肖杰与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肖杰;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6510号原告:朱肖杰,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见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朱肖杰与被告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审判员 唐宝根书记员 李 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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