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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肖杰与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6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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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6510号
  • 案件名称

    朱肖杰与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肖杰;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6510号原告:朱肖杰,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见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朱肖杰与被告杭州森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审判员  唐宝根书记员  李 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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