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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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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46号
  • 案件名称

    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身份证号码:61242919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32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某某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分期履行,在2020年8月28日前偿还本金2万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马某某自2020年9月开始每月28日前向偿还本金5万元,并以当月所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84.50元由马某某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旅游区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发现有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XXX室(房产证:XXXXXX,面积XXXXXXX平方米)房屋及X幢XX室车库(面积:XXX平方米),本院依法查封。双方对上述标的物进行议价,结果为80万元,本案依法挂网拍卖。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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