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纪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3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364号案件名称
孙某与纪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纪某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364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纪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孙某与被告纪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洪亮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