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国华、芦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72执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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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72执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国华、芦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沈国华;芦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京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7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国华,男,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丹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晶,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芦江,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沈国华与被执行人芦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作出的(2020)苏7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7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钱建国审 判 员 吴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少雄书 记 员 陈 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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