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县百货公司、王玉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37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377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县百货公司、王玉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县百货公司;王玉和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县百货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2000411301。法定代表人孟瑾,经理。被执行人王玉和,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县百货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较长,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唐 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营口佳佳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882执1581号之二 下一篇 贵阳富源饲料有限公司、吴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3民初2694号